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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企业商标续展办理的步骤
作者:池州亨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6 08:22:11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池州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
(一)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
(二)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
(三)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
(四)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
(五)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述类型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第五条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取得的注册商标数量并予以标记;
(三)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资助、扶持和奖励;已经资助、扶持或者奖励后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根据情节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年度起五年内对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不予资助、扶持或者奖励;
(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整改约谈,商标行业协会对该机构及有关商标代理人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五)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侵犯池州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有七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商品装潢,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的商标投放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主要包括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营业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证据收集方面,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与当事人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等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扣押被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查明涉案货物是权利人生产的产品还是其许可的产品。(T8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内容时,确认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倍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指明供应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货物的销售价格;
(2)未售出的侵权货物的价格;
(3)侵权货物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已经确定;
(4)侵权货物的市场中间价;
(5)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营业收入;
(6)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货物价值的因素。
例外情况:如果卖方不知道货物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指定了供应商,则应明确规定不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合法取得商品的情形有四种:
(1)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由供方合法签字、盖章,并经供方审核属实或认可;
(2)有买卖双方签订并经核实确实履行的采购合同;
(3)有合法的采购发票,发票上记载的项目与涉案货物相对应;
(4)其他能够证明依法取得涉案货物的情形。特别是该程序规定,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调查处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或者终止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商标为什么要分开注册,注册商标是企业建立自主品牌的第一步,商标作为一个品牌形象,没有商标的企业就像“裸奔”,随时都面临着被告侵权等风险。那么商标为什么要分开注册?
1、提高注册成功率注册商标最重要的就是成功率问题,分开注册能够有效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会对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元素分开来进行审查,因此组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元素与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这个商标就会被整体认定为近似商标,从而被驳回,不能通过审查,而就像大家都知道的那样,注册商标是有3到4个月盲查期的,加剧了商标组合申请的风险。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因为商标在先权利而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2、使用灵活方便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灵活使用。我们会发现,有些品牌在不同的场合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不一样的,但这些商标向我们传递的是同一种信息,有时候还会看到它们放在一起使用,这种情况就是把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情况了。商标分开注册的每个元素,在使用的时候可以拆分也可以组合,位置也可以随意变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3、分开注册节省时间组合申请商标比单独申请的审查速度较慢,因为每个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利于商标保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提高注册成功率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
我们知道,由于各个行业的不断发展,公司注册的数量不断增加,在注册相应的公司时,我们发现很多公司不是由一个人注册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申请注册的。那么公司的注册股东的职责是什么,下面的编辑将带您看看。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支付认购的出资额;
3.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间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也就是说,股东不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补充出资的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承担补充出资的义务:公司成立时,如果股东不投资货币而是以实物形式投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对于出资,如果估值后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评估的价值,则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额外的出资义务;追加出资是指除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额出资外,股东大会还可以通过决议,要求股东再次支付超出出资额的款额。在公司的章程中,额外出资的义务是任意记录,即《公司法》没有列出其内容,但一旦记录,便应生效。
6.公司批准注册后,未经授权不得撤资。
7.诚实信任公司和其他股东。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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